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王闯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有关情况。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下一步
工作安排。
一、《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根据《决定》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将以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为主,并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重大革新。同时,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将出现两个以上管辖地域重叠的中级法院,由此带来基层法院与知识产权法院之间、知识产权法院与同级行政区划内中级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变化和协调问题。虽然《决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案件类型、与上下级法院的关系等作了规定,但是相关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少问题仍亟待解决。
为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保证即将正式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正常运转,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颁布后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意见,并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法院反复协商。在综合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司法解释是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部署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根据《决定》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案件管辖范围、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范围等重要问题。既严格遵循了《决定》的规定,又进一步细化了《决定》的具体要求,增强了《决定》的可操作性。其次,该司法解释是保障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之一。该司法解释依据《决定》关于审级关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与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以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为即将正式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处理审级关系提供了指引,为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提供了保障。最后,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和制度性措施,担负着全面实行中央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的使命。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所说:“知识产权法院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全面实行各项司法改革措施”。该司法解释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的精神,将计算机软件案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管辖的技术类案件范围,力图通过更专业的审判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该司法解释还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的精神,扩大了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范围,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和公信确立了制度保障。
二、《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根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对于第一项的技术类案件,司法解释在《决定》规定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础上,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审判实践和国际经验,增加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践中,计算机软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技术性较强,基层法院审理存在较大难度,有必要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二项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于知识产权法院在辖区范围上与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存在重叠,因而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三项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亦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范围。跨区域管辖是《决定》规定的重要内容。根据《决定》要求,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由于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直接规定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三)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第一审授权确权案件范围。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其中,“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的诉讼的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第二,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三,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三、下一步的工作举措
当前,知识产权法院正在紧张筹备之中,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部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重大的历史发展机遇。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央精神,以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水平。
第一,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任命、机构设置、硬件配套等工作,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尽快设立并正式运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成立,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在年内正式成立。
第二,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改革措施。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实上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知识产权法院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全面实行各项司法改革措施。例如,知识产权法院将实行主审法官制度,探索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知识产权法院还将探索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化程序和审理规则。
第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配套制度的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将围绕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探索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保证技术类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明确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配置数量、选任条件、管理模式、职权行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改组成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吸收审判经验丰富的一线法官参与研究,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与互动,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第四,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和“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调研座谈会上指出,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各领域加大保护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强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新兴产业实现创新发展。加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商业开发利用,促进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强大的文化竞争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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