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是违法的。但是,涉及国有银行拖欠员工工资的案件,法院是搁置法律和证据另行审理的。
如(2014)新民民四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新民市法院并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去确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而是按照银行的说法,把双方签订债权债务协议的日期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然后按超仲裁申请时效判员工败诉。
如果员工不服一审法院脱离法律规定的判决,二审法院会编造事实,为一审判决制造法律根据。如沈阳中院的(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中,法官缔造出双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既确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这种空前因果关系的精深理论,然后为一审判决找到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根据,为银行的拖欠工资举措作司法保障。
基层法院的作法,源于上级法院的领导和示范。如(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463号民事裁定,并没有审理前两审法院确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否正确,却另行确定了一个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然后维持了前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虽然当事人早在一审时就向法院提交了催要拖欠工资时,银行抽逃员工档案欺骗员工上当的证据,但辽宁省高院依旧只字不提该证据,把当初催要拖欠工资的日期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银行的拖欠工资的行为做坚强后盾。
银行特殊法律的地位,在当前形势下自有其渊源。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高高在上养尊处优;但其家现金却数以数十吨计。而奋战在基层法院的法官,虽然手握实权,但和奚晓明相比却收入颇微。国有银行近年来效益颇丰,形象光鲜手笔大。这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自然会趋向一种新的公平;也就奠定了银行战无不胜的特殊法律地位。
(文中所提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