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据法角度看“管辉与易春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证据种类: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案例解读:原告证据一、二和三都属于书证的范畴—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土地使用证、新洲区国土局档案和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所记载的内容证明了原告的身份、双方当事人合同的成立、原告对房屋合法的所有权。 这些证据也无一例外的满足了证据内在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的真伪的品质。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都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无论证据的形式表现为人还是物,都是客观存在物。其次,证据的内容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反映。最后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客观的,没有客观联系,则该证据无法履行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功能。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因此,可看出法官因所认证的证据四、五、六、七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而证据八虽满足客观真实的要求,但由于证据规则中对证据证明力的限制,亦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相同原因,被告所提出的证据因与被告主张并无直接联系(本身证明能力的不足)也未被采纳。 二、证据的分类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在本案例中的体现: 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的各种证据,是人的意识对案件情况作出反应而形成的。如证人的陈词证明。实物证据表现为一定实物形态。如原告所列举的书证等。 言词证据易出现失实的情况,言词证据一般经历感知、记忆、陈述几个环节,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失实。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品质,或者因受到威胁、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假证言,故一般证人证言不会作为单独证据加以证成,在证明时起补充加强作用。这也是本案中对证人证言不予以采纳的原因。 三、当事人应如何使自己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呢? 证据应满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证据的种类中可以看到,物证、书证的证明力是最强的。从证据的分类的角度来看,实物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着更强的证明力。 而证明目的也应与证据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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